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测检验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市场规范发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应急〔2019〕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及技术服务“回头看”工作(以下简称“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1号令、52号文和91号文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回头看”,确保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合法合规,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严厉打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我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治理范围
(一)机构范围。省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外省在豫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的机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除外)。
(二)项目范围。省内安全评价机构,根据1号令取得新资质以来开展的1号令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评价项目;省内检测检验机构,根据1号令取得新资质以来开展的检测检验项目。外省机构为2020年1月1日以来在河南省境内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
三、工作内容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1号令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情况;
2.安全评价机构人员发生变动后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与业务范围匹配情况;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应急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等情况。
(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2.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是否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的情况;
3.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情况;
4.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情况;
5.外省在豫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的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情况;
6.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情况;
7.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情况;
8.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情况;
9.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情况;
10.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情况;
11.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情况;
12.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情况;
13.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情况;
14.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的情况;
1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的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机构自查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成立“回头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逐项自查,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清单,并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对于机构自查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各机构将自查自纠报告、机构信息公开表和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和专职评价师专业能力匹配表(见附件1,附件2)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省应急厅和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应急局,未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机构直接报省应急厅。
(二)省应急厅和省辖市(示范区)应急局执法监督阶段(2021年1月1日—5月31日)
各省辖市(示范区)应急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从2021年1月1日起,对辖区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回头看”情况开展执法监督。重点监督机构按照本通知内容自查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参与,对机构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抽查。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复查情况汇总后填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回头看”汇总表》(见附件3),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将成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门工作组,由规划处牵头,相关职能处室和执法局共同参与,于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全省“回头看”情况开展执法监督。